潍坊医学院劳保用品管理暂行办法
潍医办发[2007]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劳保用品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保用品范围
我院常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包括隔离衣、帽、口罩,普通手套、乳胶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铅衣,手术衣、手术裤,精密仪器室用拖鞋等。
二、劳保用品经费来源
1.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动物饲养人员、实验物资的采购、保管人员经常性使用的隔离衣、帽、口罩的购置,由设备处教学经费统一支付。
2.教学实验室公用的普通手套、乳胶手套、耐酸碱手套、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铅衣、手术衣、手术裤、拖鞋等的购置费由切块到各单位的材料费支付。
3.科研室和技术服务室公用的一切保护用品购置费一律由科研经费和创收费支付。
4.属本院编制到附属、教学医院工作的人员所需的手术衣、手术裤、手术帽、口罩、拖鞋等用品的购置费,一律由附属、教学医院支付,若确有困难可由各单位材料费支付。
5.各类学生的隔离衣、帽费用自行解决,学校一律不予补贴。
三、配备标准与管理
1.凡因工作需要劳动保护的教师、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技术合同工、劳动饲养人员、实验物资采购保管人员,一律配备两套常用劳保用品(隔离衣、帽、口罩),并由个人保管使用。
2.发放劳保用品是专为预防教职工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发生事故、职业病、传染病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只限于发放给教学科研第一线的部门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改变配备标准。
3.新分配或新调入我院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工作人员一律凭人事处证明到设备处领取隔离衣、帽、口罩,无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
4.教学用劳保用品一律实行以旧换新制度。个人常用的隔离衣、帽、口罩,可按规定由个人到设备处持旧换新;实验室公用的劳保用品以旧换新时,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设备处审批。
5.根据劳保用品的配备标准和质量,每套隔离衣、帽、口罩的使用寿命暂定为四年。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
(1)使用时间不满四年,而因意外原因需要换新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设备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换新手续。
(2)凡经自己修补,使用寿命延长超过一年者在换新时,可免收旧品。
(3)凡在规定期限内换新时,无故不交旧品者,一律按原价的 50%予以罚款。否则,一律不发新品。
(4)因管理不善造成丢失等申请补发者,须提出书面丢失报告,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设备处审批后,予以补发,同时应按折旧价 100%赔偿。
(5)换新时的旧品必须是 1986 年以来学校统一配备的产品,其他旧品一律无效。
6.调离本院或在本院调换工作岗位时,除隔离衣、帽、口罩外的所有劳保用品一律交回原所在部门,无故不交回者,一律按折旧价的 100%予以罚款。
7.劳保用品是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必备防护用品,不得擅自变卖或外借(设备处代表学校统一调配、调用例外)使用,保管人员要注意爱护,尽量延长使用寿命,节约经费开支。
8.劳保用品的发放、制作、购买由设备处统一办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与购买,凡私自购买或制作者,其费用一律自付。
9.设备处的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加强劳保用品的管理工作,建立隔离衣、帽、口罩等物品的分户明细帐,详细登记人员姓名、所在部门、领取数量、金额、以旧换新时间等项目,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1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