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能力培训中心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时间:2015-06-11浏览:5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档案的收集、整理等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验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规划、规章制度建设、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教具研制、实验技术人员工作业绩、业务考核、人才培养、职称晋升等方面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

第三条 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实验室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各级领导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任务

第四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档案工作分管机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并接受院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五条 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室保管的原则,确定1-2名兼职档案员,做好本部门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六条 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

(1)贯彻执行档案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及保密等有关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工作人员的档案意识。

(2)负责建立和健全实验室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

(3)负责实验室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统计等各项工作。

(4)指导、监督、检查各实验室,做好档案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和利用工作,组织、健全全校实验室档案工作。

(5)根据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拟定本档案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在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向本单位档案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借口拖延,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条 收集、整理、保护档案材料是每个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职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要与档案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验收。

第九条 医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在对各实验室的教改成果、科研成果、重点建设等工作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校综合档案室和教务处人员参加,各主管部门应会同校综合档案室和教务处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加以审查,签署意见,没有经校综合档案室和教务处认定合格的文件材料的项目,不予验收,不予上报成果。

第十条 归档范围。凡是记载和反映实验室主要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凭证价值的各种类型、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均须归档(教学文件、科研项目、规章制度、物资管理、教具改革、实验项目调整、实验技术革新、安全检查、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业务考核、职称晋升等)。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做好归档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质量,搞好部门立卷和存档。

第十二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禁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教务处移交实验室工作档案。

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十四条 实验室档案管理人员要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做到室藏分类科学、整理系统、保管安全、统计正确、利用方便,搞好室藏目录,完善检索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要有“六防”措施,落实检查措施,确保档案及档案工作所需的档案装具等设备的安全,并由校综合档案室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遵守档案借阅制度,按档案密级履行借阅审批手续,不得任意拆卷、涂改、损毁档案和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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