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能力培训中心关于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时间:2015-08-20浏览:244

根据潍坊医学院《关于加强学校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潍坊医学院化学危险品的管理规定》,特制定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关于化学危险品的保管

1.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化学危险品统一存放的规定,杜绝麻痹、侥幸心理。

2.化学危险品要建立严格的帐目管理。专人负责,现用现领,需暂时存放要做明显标记。存放时间不应超过24小时并将使用情况登记。

3. 配制危险试剂必须在通风橱中进行,实验剩余药品必须及时与实验员送回国资处危险品库中。

4.使用中出现问题和洒漏及时与实验员清理,剧毒废液残渣按规定处理,不得直接倾入下水道。

二、 关于化学危险品的购置

1. 依照学院规定实验教学楼所需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品必须在上一学期末随低值易耗计划报国资处并注明使用时间、数量,由国资处负责购置。

2. 化学危险品购置较困难,如特殊情况临时需要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国资处报计划。

3. 化学危险品的购置计划必须经国资处长批准。

三、 化学危险品的领用手续

1. 每次实验课所需化学危险药品在使用前一周与国资处联系落实具体使用时间,国资处专职人员负责按时取回。

2. 实验员在实验前须填写统一化学危险品领用单,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国资科长签字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并严格登记领取人员、使用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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